2014-08-04 15:46:05 崇左华图 //chongzuo.huatu.com/ 文章来源:广西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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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法干警考试中,考生们需要多关注当前的社会热点,但申论热点数量较多,不宜考生进行提取和梳理,为了增加考生复习效率,下面广西华图就帮助大家收集整理了近期话题热度很高的肖像权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肖像权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民事权利,不过,肖像权是一种典型的“私权”,在很多情况下必须为“公权”让位。
7月20日,在一起涉嫌“矿难”瞒报的采访中,黑龙江鹤岗的一位副市长以“肖像权”为由拒绝被拍照,并强令记者删除他的照片。
能对抗肖像权的公权主要由以下几种:一是公众知情权,在涉及公共利益或引起公众关注的事件中,当事人的肖像权就会受到限制;二是公众人物,多指政府官员、文体明星等社会广泛关注的人,他们的肖像权应该受到社会知情权的限制;三是在社会公共利益事件中,当事人不能主张自己的肖像权。
代替社会公众行使这些“公权”的典型代表就是媒体和记者,公众通过他们获取社会信息,并通过他们行使《宪法》赋予的舆论监督权利。所以,当记者奔赴事件现场进行拍照、调查或报道之时,他们承担着公众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采访权就是“公权”的集中体现。可见,鹤岗发生的这起阻碍记者拍照的行为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在“矿难”这种社会极为关注的大事件中,对政府官员的现场拍照是行使采访权的正当行为。
同时,该副市长的身份也属于法律上的公众人物,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私权都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且不说在“矿难”这种社会事件中的合法拍摄,就是对这位副市长日常生活中的拍照也是正当的,这不仅不侵害肖像权,而且还是公众监督的正当体现。
社会对这起“拒拍”事件的关注,并不在照片本身,更多的在于官员对待媒体和社会监督的态度。如果官员可以用肖像权作为报道抗辩的话,那么,“表哥”、“微笑哥”、“房叔”等不良官员是不是也可用肖像权、隐私权来主张媒体责任呢?毫无疑问,若这位副市长的抗辩得逞,那将是社会监督权的悲哀。
话又说回来,为何这位副市长如此忌讳记者的现场拍照呢?正常的现场处理公务,难道还要遮遮掩掩吗?也许可以从他一句“你们都下车了,我还在车里坐着”中得到启发。从报道中可见,矿难涉嫌瞒报,而这位副市长对这家煤矿的基本情况竟不知情,若再被拍到任何显示他不积极参与调查的镜头,显然可能有损他为官形象。只是,用这样一个违背基本法律知识的“肖像权”做挡箭牌,只会暴露副市长欲盖弥彰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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